例如有经济学家指出,该法的颁布是导致大量中小企业(如珠三角地区)倒闭的重要原因。
[3]尤其在已经历过后现代思潮洗礼的当今,这一情形愈益地明显。比如,有捐献者声称,作为一份永久的遗产,授予万能的上帝和他上述的使徒具有世袭继承的权利。
(4)无生命物,如船舶。[43][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它无法说明强烈情感以及关于爱和恨之类的幻想的作用。在此一般情形,毋庸多言。自此,市民社会的自由理想便和法律上人的理论牢牢融会在一起了。
汉斯•哈腾鲍尔评论道,康德的理论阐述引发了近代法律思想的巨大变革。后现代法律主体的在场,给当代法律思想的历史航行涂抹上了一道崭新的智识亮色,尽管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争论激烈。经营洗衣店的华人对此不服,向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
1913年建成的火车站大楼的原貌得以保存至今。但20世纪初美国面临各地相同的城市问题,联邦政府(商务部)先后出台了两个示范法(无法律效力),即《标准州区划授权法》(Standard State Zoning Enabling Ac, 1924)[15]和《标准市规划授权法》(Standard City Planning Enabling Act, 1928),目的是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上海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20条规定,中心城区的地块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以增加建筑面积,并规定了增加面积的方法。地标为公共所有时,步行和道路交通的改善必须与容积率转移同时进行。
该法历经几次修改,实施至今。罗马法谚语很早就说道,土地所有权上至外空,下至地心。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支配土地的上下方空间,包括对空中的所有。此情形中因权利人是同一人,故不存在有偿无偿的问题。(2)与区划相关的城市规划。注释: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地下空中空间利用的法治化研究(2013 BFX009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肖军,华东政法大学比较法博士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容积率转移是对一般限制的突破,形成特别情形,在结果上会让事情变得更为复杂。容积率转移制度是不断发展的,这些条件也趋于松缓,如有的国家不要求相邻,相近即可。该条例规定:地标性建筑物是指由纽约地标保护委员会指定为地标的所有构筑物(structure)。
事实上,在示范法之前,纽约就于1916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区划条例。地标因维护管理工程而受到保护。
从公共目的性、客观上容积率会增加等要素看,该条内容与容积率转移型空中空间利用有相似之处,但两者还是不同。另一种是拆除火车大楼的部分外墙壁,建起53层的大厦。
【参考文献】 {1}[日]建设省空中权调查研究会:《空中权—理论与运用》,行政出版社1985年 {2}[日]大浜启吉:《空中权与公法》,《公法的诸问题Ⅲ》,创文社1990年。特定街区是为建设和改善街区而在容积率等方面显现特殊性的街区。[9]参见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第119-122页。这是我国空中权的基础性法律依据。此外,日本的城市再开发法、土地法、历史文物保护法等也直接或间接地规范着空中空间利用活动。为了让大楼发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焕发时代活力,2007年至2012年大楼内外进行了大规模修缮。
所以,应该向成熟国家学习和借鉴,在《城乡规划法》、建筑标准法等中建构城市规划、容积率、空中空间利用制度的宏观架构。联邦政府的权限仅限于国家层面的经济、外交、军事等,城市规划等一般性内政事务属于州和各地方政府的权限,所以美国没有统一的城市规划法制。
2.条件 一般而言,转移容积率需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公共目的性,二是地块相邻或相近。再次,《城乡规划法》、建筑标准法还要与历史建筑保护法等相衔接,确保容积率转移是出于公共目的。
此外,《旧金山市规划条例》、《芝加哥市区划条例》等也规定了容积率转移制度。与开发实践相呼应,1927年,伊利诺伊州在美国最早出台了与铁路上空转让租赁相关的州法。
建构容积率特例制度、规定一定的条件和限制、设置特别许可制度等,是从城市规划法角度建构空中空间利用制度的主要内容。现代城市规划都将城市土地区划、分类和定性。(一)法律框架和判例 城市规划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者仅指以城市规划法或区划条例为名的法律,广义者则还包括建筑标准法、城市再开发法、土地法、历史文物保护法、景观法等。当依据《城乡规划法》而确定了某一土地的容积率后,依据该容积率建设房屋的最高高度就是该土地空中权的上限,而下限则视情况而定。
[16]该示范法为各州授权地方政府进行总体规划提供了参考模式。关于建筑标准法的制定,可以有两种方法:其一是单独制定《建筑标准法》,其二是在《建筑法》(1997年制定)中充实建筑标准方面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空中权与城市规划法结合在一起。在美国,所有的州、很多的城市都制定了旨在保护地标(建筑)的法律。
第一种思路是扩充《城乡规划法》的同时,制定建筑标准法。空中空间利用在法律和判例中逐步得到制度化。
日本东京火车站大楼建于1914年,高三层(最高处33米),长330米,红砖墙体(故该大楼俗称红砖驿舍),2003年被认定为日本重要文化财产,受到特殊保护。进入专题: 空中空间利用 城市规划法 。《建筑标准法》第三章的章名就是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物的基地、结构、建筑设备和用途,该章占据该法1/4的篇幅。如果该土地已建有房屋,下限则为该房屋的高度,如果没有建筑,下限则为略超地表之高度。
1975年8月,东京都日比谷公园南侧2. 1公顷的街区被规划为内幸町2丁目特定街区,在此建起31层的日比谷国际大厦、28层的富国生命本部大厦、11层的新闻中心大厦。作为容积率特例之载体的特别容积率适用地区、特定街区等都由城市规划来决定。
从已有的实例来看,[11]城市规划法上的空中空间利用主要呈现三大形态:一是人工地基型,二是容积率转移型,三是容积率奖励型。区划制度和容积率制度应该在《城乡规划法》中得到确立和强调。
《城乡规划法》采取了狭义的规划法概念,内容单薄,完全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扩充含空中空间利用方面的内容。《纽约市区划条例》将地标性建筑物保护确立为容积率转移制度的宗旨,地标性建筑物成为其核心范畴。